来源:爱看影院iktv8人气:904更新:2025-09-11 16:30:37
据政法频道报道,以经典武侠人物及世界观为基础进行二次创作的同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问题,近期通过一起标志性案件获得明确回应。金庸笔下家喻户晓的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人物形象,被作家江南在小说《此间的少年》中重构为"汴京大学"校园中的大学生角色。该案作为中国首例同人作品侵权诉讼,最终在二审中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定:该作品不构成对原著的著作权侵权,但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争议。同人创作通常指基于既有作品中的角色、情节或世界观进行衍生创作的形式,本案中江南将武侠元素与现代校园生活结合,引发关于知识产权边界与创作自由的广泛讨论。
2015年,查良镛(笔名“金庸”)发现网络作家杨治所著的《此间的少年》大量借鉴了其原著中的核心人物、背景设定等内容,该书随后在中国内地出版并引发广泛销售。金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杨治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需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此间的少年》的出版发行,并销毁库存书籍。根据判决,杨治需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其中北京联合出版公司与精典博维公司对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杨治还需赔偿金庸为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20万元,两家公司对此承担3万元的连带责任。
案件双方就“同人作品”的界定存在根本分歧。金庸主张,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未经授权使用其作品中的经典角色,在虚构的汴京大学场景中大量套用金庸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并通过篡改角色形象、不标注改编来源等方式,严重侵犯了其改编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法定权利。此外,被告通过盗用这些独创性元素吸引读者、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杨治则强调,《此间的少年》是其基于对金庸作品的喜爱创作的当代校园题材小说,故事虽设定在北宋背景的汴京大学,但核心内容聚焦于现代校园生活。他称小说人物形象均具有真实原型,部分角色名称借用金庸作品中的武侠人物名,实为出于“好玩”心态的创作选择。杨治认为该作品未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及商业道德,亦未对金庸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公布后,杨治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声明,称“未侵权著作权是个好消息,但‘不正当竞争’是一记警钟”。他补充表示,与尊重的作者对簿公堂非其所愿,但“因其得名得利,应当有此一劫”的立场透露出对判决结果的认可。
金庸与视频截图著作权纠纷案件经历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案起因于查良镛、杨治及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此间的少年》一书提出异议,认为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上诉过程中,查良镛不幸去世,其遗产执行人林某怡作为上诉方继续参与诉讼。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人物名称、关系及性格特征等元素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范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此间的少年》在故事情节表达上与查良镛涉案小说仅有少量元素重合,其推动叙事的线索事件、场景设计、逻辑因果关系及具体细节均无实质性相似。然而,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余个人物构成的完整形象体系,涵盖角色名称、性格特征、关系网络及背景设定,体现了查良镛独特的创作安排,已形成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表达结构,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指出,《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名称、性格特征及关系设定等方面与查良镛作品存在明显相似,构成抄袭行为,依法需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及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因未及时响应律师函停止侵权出版行为,被认定为共同侵权。在确认著作权侵权的前提下,法院认为无需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值得注意的是,该书在2002年首次出版时使用"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作为副标题,刻意与《射雕英雄传》建立关联,导致读者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终审判决确定,《此间的少年》作者需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通过登报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经济损失168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其中,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和北京精典博维公司需对33万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特别强调,尽管该书与《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在人物元素上存在重合,但情节设定差异显著且分属不同文学类型,读者群体亦有区分。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文化发展,在允许继续使用相关元素的前提下,要求再版时向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版税收入30%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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