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静茹演唱会“柱子票”案一审宣判:主办方阶梯式退还票款,最高达原价七成 -

来源:爱看影院iktv8人气:935更新:2025-09-05 22:40:48

有粉丝花费千元左右购置梁静茹上海演唱会门票,但到场后发现视线被立柱遮挡,导致观众只能看见柱子而无法看清歌手。为此,9名消费者向主办方上海魔方泛文化演艺有限公司提起诉讼。6月20日,这9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完成一审判决。

6月20日,据澎湃新闻(thepaper.cn)报道,上海闵行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指出,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存在显著缺陷,被认定为违约行为。法院最终判定,采用分段式退票标准进行赔偿,其中针对原票价1299元的原告,被告需退还910元(占原票价的70%),这一退款比例创下系列案件中的最高纪录。

近年来,消费者因演唱会座位被承重柱遮挡而引发的"柱子票"纠纷案件引发关注。据相关资料显示,共有9名消费者作为原告,均系2023年5月20日或21日梁静茹演唱会的现场观众,他们主张因演唱会场地布置导致视线受阻,且与主办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将演唱会主办方上海魔方泛文化演艺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包含三项:要求返还门票费用1299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897元(即"退一赔三")及承担诉讼费用。涉案消费者于2023年5月16日购买了"2023当我们谈论爱情-梁静茹世界巡回演唱会上海站"的门票,座位位于浦东新区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二层看台219区2排3座。演唱会当天,其发现舞台四角设置的承重柱严重遮挡了视线,导致全程无法清晰观看演出。

原告代理律师张玉霞在庭审中指出,被告在售票时未就存在视线障碍的情况进行明确告知,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该律师强调,若观众事先知晓场地布置存在柱子遮挡,可自主选择其他座位或场次。而本案中,原告以较高票价购买的票务服务存在重大瑕疵,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则从五个层面进行答辩:首先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视线障碍达到影响观演的严重程度;其次指出观赏体验包含音效、灯光等多重因素,不应仅以视线遮挡作为违约依据;再次强调宣传资料未明确承诺无遮挡观演;同时说明现场已对异议观众采取调换座位或退票措施;最后提到已通过调解方案向超100名观众提供200元京东卡补偿,该方案已被多数观众接受。

该案已于2023年11月15日在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围绕"是否构成欺诈""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辩论。被告方主张原告未在观演过程中提出异议或要求退场,表明其认可服务内容,故认为本案缺乏法律支持。

2024年6月20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本案存在三个核心争议点:第一,被告是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导致原告视线被承重柱遮挡的瑕疵;第二,被告未及时披露履行瑕疵是否构成欺诈;第三,若不构成欺诈,被告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及具体责任形式。针对被告是否存在视线遮挡履约瑕疵的争议,法院指出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与视频证据已证实其观看位置确实受承重柱影响。庭审中,上述视听材料经核实拍摄设备真实性,且时间、地点信息与演唱会实际举办情况相符。结合座位分布图,原告所购实名制门票对应区域明确处于视线受遮挡范围,故原告已完成举证义务。被告虽对遮挡事实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据此确认该事实。关于被告是否构成欺诈的争议,法院强调欺诈需满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相对方基于错误认知作出决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但其提供的证据仅为第三方消费者与购票平台的沟通记录,非原被告直接证据,难以达到民事诉讼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从客观情况分析,被告在售票前未作出视线无遮挡的承诺,且原告购票时仅购买预售区域门票,未指定座位号,加之舞台搭建尚未完成,被告无法预见具体遮挡情况。此外,视线遮挡属明显事实,被告并无隐瞒必要。虽然舞台搭建完成后被告可预见部分观众受遮挡,但作为巡演首站,缺乏前期观众反馈,导致其对遮挡影响评估不足。尽管被告设有座位调换预案,但现场工作人员配置不足,无法满足所有受影响观众需求,其过失更符合疏忽大意的实际情况。

本案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因此无法认定被告构成欺诈行为。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违约及应承担何种责任,法院综合分析后认为,原告在演唱会现场确实面临因承重柱遮挡导致的显著观看障碍,特别是在舞台中心区域的升降台,该区域本应为歌手表演的核心区域,却出现最严重的遮挡问题。尽管舞台设计存在客观局限,导致观众无法实现全程无死角观演,但此类遮挡已超出原告在购票时可合理预见的范围,直接影响其观看体验,使其未能达到普通观众的一般心理预期。被告提出原告可通过主舞台大屏幕观看演出的抗辩,但鉴于大屏幕设置在舞台正面,而原告座位位于舞台对角线区域,其实际观看效果仍受到明显影响。此外,原告的观演体验不仅限于现场观看,还包括记录与分享等衍生价值,此类体验无法通过单一屏幕弥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履行告知义务,未向原告充分说明座位视线受阻情况,也未提供有效解决方案,如现场调换座位等。因此,被告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瑕疵,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但需注意,观众的观演体验具有多重维度,涵盖视听感受、情绪共鸣及互动体验等,因此即使存在部分瑕疵,亦不足以认定构成根本违约。鉴于原告未当场退场且未明确拒绝被告的履约,其要求全额退款的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考虑到演唱会已实际结束,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原告有权主张减少价款。关于具体退还比例,法院认为应结合瑕疵履行对观众实际影响程度进行认定。由于存在个体差异,影响程度难以量化,但可确定内场票观众对观演体验的期待值显著高于外场票观众,对其履行瑕疵的容忍度相应较低。承重柱距离内场较近,遮挡范围更大,无论从直接视线干扰还是间接情绪影响,其瑕疵对内场观众造成的损害均超过外场观众。因此,在退票比例上应采取阶梯式标准,即根据票价距离舞台的远近设置不同退还比例。具体而言,对于支付1299元票款的原告,法院酌定退还金额为910元,约为原票价的70%。

综上,上海闵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按照不同票价对应的退票比例,分别为420元、650元、910元,向9名原告支付部分退款。法院同时强调,作为专业演艺公司,被告在提升演唱会硬件水平的同时,亦应加强服务水平管理。若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障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通过及时告知、妥善处理等措施将影响降至最低,切实维护观众的体验度与满意度。唯有如此,方能推动演艺市场良性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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