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科事件”中的记者发帖暴露景甜隐私,是否构成侵权? -

来源:爱看影院iktv8人气:800更新:2025-09-14 11:55:53

今日下午,我针对"张继科事件"中李微敖记者相关帖文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发表了简要评论。随后通过观察网络反馈与讨论,我意识到有必要对观点进行进一步梳理与补充。以下将首先呈现我下午发布的原始评论内容,继而就案件审理程序与隐私权保护范畴展开更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当案件未予公开审理时,景女士曾遭遇敲诈的相关信息是否应被纳入隐私权法律保护范围这一争议点。

一、关于我下午发布的帖子中对李微敖记者的几点分析:部分网友批评该记者提及景女士姓名而未提S先生,认为此举可能使景女士更无辜,进而指责其偏袒S。对此我持不同意见,尽管这种观点符合大众直觉。具体而言:1. 事件源于张继科工作室3月30日的声明,其指出多个平台出现所谓"不实信息",并强调张继科无债务纠纷,否认损害隐私行为。李微敖随后发布微博揭露张继科将景女士私人视频上传他人,从逻辑推断,这些网络信息早已提及景女士身份,且可能直接点明其姓名。因此,李记者并非信息的首发者。2. 从法律角度,任何公开审理并已决的案件信息,无论涉及嫌疑人、被害人还是证人,都不属于隐私范畴。实际上,许多朋友对景女士的维护,也印证了其本人并非案件核心。3. 尽管案件信息不属于隐私,但遵循新闻报道的最小伤害原则,仍应避免非必要曝光。然而,景女士身份信息对于理解案件逻辑至关重要,例如需确认其女友身份、S对视频的担保价值及法院案件审理的严肃性。相比之下,S的真实身份对理解事件影响较小。4. 景女士作为公众人物,其私人生活已部分暴露于公众视野,这与法律对公众人物隐私的保护界限形成冲突。5. 张继科作为体育明星涉及的公共生活问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在揭露其问题与可能伤害景女士之间,前者更具必要性。二、关于景女士被敲诈信息的法律属性:1. 我曾在帖子中指出,已决案件信息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具有公开性。尽管可能存在个别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但宣判过程的公开性是司法透明的核心。2.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并不必然导致不公开审理,且宣判结果应向大众公开。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显示,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信息在裁判文书公布时需进行隐名处理,但裁判文书本身仍需公开。4. 本案属于刑事敲诈勒索案件,不属于家事纠纷范畴,因此即便需隐名处理,也将采用"景某"等规范表述。5. 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并不代表相关法律信息的绝对暴露,其公布形式已经经过法律规范处理。三、余论:1. 当前信息仍不完整,例如张继科传送视频的动机、S索取债务的具体方式等,这些细节可能影响对张继科行为的定性。2. 赌债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其索取行为不必然构成犯罪,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3. 根据现有信息,张继科的行为显然存在不当,而李微敖的发帖行为未超出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界限,其虽非传统新闻报道,但已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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